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由公安、安监、质检、工商、行政执法、交通、县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监、县社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质检、工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政、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办理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第五条 徐水区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七条 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二十四时)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城区范围内是指:刘伶路以北,康明路以东,建明路以南,晨阳大街以西;另包含物探大院小区、仪器厂小区、机械厂小区、成宝酒店)。
第八条 根据《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到2017年实现由城区范围内禁止、限制到全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十条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