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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水县委办公室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7  点击:0

 

  中共徐水县委办公室
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水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城区办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徐水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徐水县委办公 室
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

徐水县领导干部履职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无作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现任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垂直管理单位班子成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管辖的部门(单位)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对象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接受监督。受到问责,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切实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全年未完成与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完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及文件安排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认真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文件要求和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工作延误,影响政令畅通或全县整体形象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采纳正确意见,或者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群体人员闹事并干扰和影响了党委、政府正常工作的;   
  (七)对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接访、劝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期查结上报,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缠诉缠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发生责任事故(案件)的,组织群众性活动或集体活动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安全事故、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因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靠前指挥,处置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损失的;   
  (十)本单位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的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一)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确定的合作项目不能实施,或者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违反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干预的;   
  (十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十四)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或者不履行服务承诺,或者进行违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违反廉洁从政相关规定,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七)政风、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排名靠后的;  
  (十八)本单位及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态度粗暴、蛮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影响投资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  
  (十九)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调查研究,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
  (二十)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整体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十一)所在单位作风涣散、纪律松懈、工作拖沓,团结协作意识不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机关形象的;
  (二十二)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谋取部门和单位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或者将矛盾上交,不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五)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六)其他违规决策、违法行政、治政不严、监管不力、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七)给予纪律处分;
  (八)其他可以适用的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行政问责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权谋私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七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第八条 问责对象一年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 次或被责令整改3 次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九条 问责对象一年内被通报批评2 次的,除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第五条三至六项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问责合力。   
  第十一条 问责期间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名  称: 中共徐水县委办公室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3/27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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