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省政府[2009)第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四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各级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责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河北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市政府本级职权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并编制目录,政府各部门的职权目录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编制出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经本单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法制、保密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行政权力的名称、依据及涉密不公开的权力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报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从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特点出发,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布覆盖各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应当依法载明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
流程图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本级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职权目录、流程图要通过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予以公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布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后,要严格按照流程图确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参与度,采取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和信息查询。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在研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市、县政府部门要建立会审制度。在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市、县政府部门要建立“处(科)务会议纪要”制度。凡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部门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决策分析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工作实行同步监控。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目前,按规定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制度考核及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评和责任追究。对考评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或者行政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未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会审制度、处(科)务会议纪要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旅游、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农资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l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