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徐水县驴肉生产加工、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五日
徐水县驴肉生产加工、经营行业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特色食品驴肉的安全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造徐水名牌驴肉食品,促进我县驴肉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驴肉生产加工、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整治与帮扶相结合的思路,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以规范提高为目标,针对当前我县驴肉生产加工、经营行业的质量安全状况,认真排查驴肉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驴肉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我县驴肉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我县驴肉食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帮扶规范。各单位要加大帮扶力度,督促、引导驴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改善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环境和条件,全面消除驴肉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升驴肉食品质量安全内在水平。 (二)重点扶持。坚持扶优扶强的工作思路,对优质驴肉产品、证照齐全的驴肉生产加工企业和传统老字号进行重点扶持,充分发挥老字号、老品牌的优势,带动全县驴肉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企业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驴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我县驴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依法取缔。强化监管力度,坚决关闭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条件的企业,取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及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4月6日至4月10日) 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通过进村、进户、进企业,全面调查本辖区、本系统驴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数量、现状、分布、证照情况、生产条件、日屠宰及销售量、销售范围及方式、人数及体检情况、添加剂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水平等,为企业建立起“一户一档”的动态质量管理档案。根据本辖区、本系统驴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部署整治规范工作,确定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 (二)宣传发动(2007年4月11日至4月19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部署,深入宣传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有条件的生产加工、经营者改造生产条件,申领有关合法手续。组织各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负责人到符合标准要求的驴肉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召开由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及各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动员会议,营造专项整治活动的强大声势。 (三)整顿完善(2007年4月20日至7月31日) 在此期间,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的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证照上墙,严格按照《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对工厂设计与设施、厂房、卫生设施、加工设备、储存与运输设备、卫生质量控制设施等各方面逐项检查,边生产边整改;对无证无照的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标准逐项整改,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扶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条件、添置生产设备、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增强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四)申请验收 各驴肉生产、加工企业按照《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整改,各项指标全部达标后,按《徐水县驴肉生产加工企业验收申请表》,申请重新开业。 (五)验收检查 对递交验收申请的企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实地察看、现场验收,对合格企业予以发放相关证照,准予生产。对经现场检查验收,基础硬件设施设备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责任分工 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并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逐村、逐户、逐企业做好督促教育,对驴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不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职能负责各个环节的整治规范工作,质监局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驴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部门。卫生局负责驴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驴肉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查、验收、发放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明持有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具及设备卫生、工艺流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工商局负责驴肉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查处销售不合格驴肉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标准和条件,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办理登记;对达不到标准和条件,无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结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农业、工业促进、粮食、供销、市场、电力、广电、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下属企业的整治规范工作。各职能部门每周向食药监局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协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强化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条块结合、统一严密、权威高效的监管网络,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各项任务目标要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此项工作将纳入政府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落实、行政不作为、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驴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驴肉食品安全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我县的对外形象和县域经济发展。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负责,抽调得力人员,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整治规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驴肉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驴肉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驴肉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报道驴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结果,树立诚实守法生产加工典型,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驴肉食品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举报监督机制,鼓励消费者对各类驴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倡导同行业企业间进行相互监督,及时受理举报申诉,迅速查处举报案件。举报电话:卫生局8683681、工商局8678820、质监局8699975、食药监局8683075。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专项整治期间,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查处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县特色驴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全县特色驴肉食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1930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规范要求: 1 工厂设计与设施 1.1 厂区与布局 1.1.1 熟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地区,厂区周围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毒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该地区便于排放积水和污水。 1.1.2 厂区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平坦。 1.1.3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和环境整洁的场所。 1.1.4 生产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区应有适 当的封闭措施,防止外界人员和牲畜的非正常进出。 1.1.5 厂区内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有序而整齐的设置,各车间设置和工艺流程应符合生熟分开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卫生要求。其生产车间按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存放、成品加工、杀菌、贮存的顺序设置,各工序按照高清洁区和低清洁区要求,做到相对独立,避免交叉。 1.1.6 肉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库)分开设置,不得直接相通或共用一个通道。非定型包装的产品应设专用的冷却间。 1.1.7 锅炉房、贮煤场所等易产生粉尘、蒸气的场所应与肉制品加工车间间隔一定距离。锅炉房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1.1.8 冷库原料肉与分割、处理车间应有相连的封闭通道。 1.1.9 工厂或车间专用的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食品生产和加工、储存场所分开,并间隔适当的距离 1.2 厂房 1.2.1 厂房设计和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光滑,便于清洗和消毒;其建筑材料应最大限度满足卫生清洁的需要,无脱落、霉斑和赘物。 1.2.2 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能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洗、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以及卫生检查的需要。主要厂房内高度宜在3米以上。 1.2.3 所有对外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处应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防蝇、防虫装置。加工车间应能避免外来烟雾、灰尘的污染。 1.2.4 厂房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并有1%-2%的坡度。地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 1.2.5 厂房内排水沟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和外界雨水及积水侵入设施。排水沟底部呈弧形,并对内部和外部排水口设网罩,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和有害动物侵入。 1.2.6 厂房墙壁与墙柱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必要时经防霉处理。墙裙贴或涂刷不低于2米的浅色瓷砖或涂料。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以便于清洗。 1.2.7 厂房天花板表面涂层光滑,防止害虫隐匿、灰尘聚集和冷凝水浸透,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应有一定弧度,不易脱落。 1.2.8 厂房门、窗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防水材料制作,内窗台应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1.2.9 厂房楼梯及其他辅助通道应便于清洗;车间用于运送生肉和熟肉制品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1.2.10 厂房与外界相通的门口应设适合车辆和进出人员鞋靴消毒的消毒池。 1.3 卫生设施 1.3.1 供水 工厂有足够的供水设备,能提供卫生清洁和生产加工所需的充足水量;供水应保持适当的压力,输水管道应能清洁到车间最远角落;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如配备了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和清洗、消毒设施。为清洁和消毒的需要,车间宜提供冷水和热水。 1.3.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不得污染厂区和道路。 1.3.3 废水、废汽(气)处理系统 应设有废水、废汽(气)处理系统,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废水、废汽(气)的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生产车间的下水道设地漏、铁篦,废汽(气)排放口设在车间外的适当地点。 1.3.4 更衣室、淋浴室、厕所 工厂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分男女两室,内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供车间使用的厕所设在方便和不与车间直接相通的地方,便池应设计为水冲式,粪便排泄管不得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厕所内洗手设施应符合1.3.5的规定。 1.3.5 洗手设施 1.3.5.1 生产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应分别设有洗手设施并备有洁手剂。洗手应用流动水,宜分别设有热水和冷水。 1.3.5.2 熟肉制品内包装车间或预进间应设专门的洗手设施并备有洁手剂,并设两个以上足够的干手器。若使用一次性纸巾应设有废纸巾贮存箱(桶)。 1.3.6 清洗、消毒设施 1.3.6.1 车间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清洗、消毒的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 1.3.6.2 工厂设清洗和消毒室,并在室内备有工器具、容器消毒用的热水,或其他有效的消毒设施。 1.3.6.3 车库或车棚内设有车辆清洗设施。 1.3.7 照明设施 车间内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会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能满足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装有安全防护罩。车库、车棚有照明设施。 1.3.8 通风和温控装置 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能及时换气和排除水蒸气。空气流动的方向从净化区流向污染区,通风口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网罩;纱网或网罩便于装卸和清洗。成品冷却间应设降温和空气流通设施,加工车间及其成品库宜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1.4 加工设备 1.4.1 接触肉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平滑、无凹坑和裂缝。接触生肉、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 1.4.2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0.5米以上的距离,以足够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以及进行设备维修、卫生清洁时的需要。 1.4.3 不同产品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采用符合卫生要求和满足产品制作要求的设备。肉制品的搅拌、灌肠、内包装宜采用机械操作。 1.4.4 车间和工厂有专用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并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各种不同的容器有明显的标志。 1.4.5 双重锅、杀菌锅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操作和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标准。杀菌设备应具备温度、时间的指示装置。 1.4.6 加工用水 工厂有足够的供水设备,能提供生产加工所需的充足水量,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用于制汽、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有鉴别颜色的管道输送。不得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联结,也不得倒吸于生产(饮用)水系统中。 1.5 储存与运输设备 1.5.1 工厂应具备原料库、成品库以及相应的冷藏、冷冻库房。库房的建筑应避免日光直射和雨淋,具有防鼠、防蝇、防尘土、防潮湿等设施。 1.5.2 冷库设有冷藏库((0℃-l0℃)、冷冻间(一18℃以下);所有冷库(包括冷冻库和冷藏库)安装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 1.5.3 储存场所应设有适当的板架,所储存的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1.5.4 储存场所应具备标识设施,以标注不同物品、进货和使用时间及存量等内容。 1.5.5 工厂应具备原料和成品的装运车辆和容器、设备。根据原料和产品特点应具备运输过程中的冷藏和保温手段。 1.6 卫生质量控制设施 1.6.1 工厂应有能满足原料、辅料和产品检验的实验室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方面的检验工作;开展微生物检验应设有无菌室。实验室因故不能实施检验时,也应借助有能力的单位对每批次原料和产品进行卫生和品质的检验。 1.6.2 应有供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控制人员使用的现场检测设备;这些设备至少包括:中心温度计、有效氯检测、pH计、温湿度计。
徐水县驴肉生产加工企业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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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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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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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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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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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部门
意见 |
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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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工商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质监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
监管协调
领导小组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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