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国有企业: 《保定市徐水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保定市徐水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保定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镇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定市徐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含驻徐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有接收管理任务的城区办、乡镇、相关部门、区属企业的业绩考核。 第五条 财政局(国资办)是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有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区办等部门。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六条 财政局(国资办)针对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进行详细摸底,对应接收的有关单位进行接收能力预判,提前做好相关办公场所的调整、增设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企业按时间要求向区政府牵头部门财政局(国资办)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申请应包括拟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拟移交的管理服务工作内容,拟移交的资产说明等。 第八条 财政局(国资办)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会同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确定每个区域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党组织关系、资产资料等具体接收的单位。 第九条 人事档案接收的方式。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人社局做好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按管理现状制定移交清册进行移交。 第十条 国有企业和财政局(国资办)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共同制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交接协议文本,明确需交接的退休人员人数、名单,报区政府盖章签署。 第十一条 整体移交协议签订后,财政局(国资办)针对各交接内容,安排城区办及相应接收管理单位与国有企业组织具体交接。 第十二条 确定接收的城区办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的统计汇总,以及服务项目台账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交接方面,由人社局与国有企业共同核对档案目录与档案内容的一致性,按照现状进行交接,签订《人事档案交接协议》。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交接方面,由城区办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台账的认证工作,签订《社会保障管理交接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区医保局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等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接收区域的卫生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接收。 第十六条 相关资产资料交接方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指导,由城区办等有关单位接收,城区办等有关接收单位与国有企业要共同核对移交清册与实物的一致性,签订《资产、资料移交协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关系转接方面,由组织部指导,确定接收社区管理服务的城区办接收,城区办和国有企业要按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以后可以按照退休党员居住地给予转移,便于退休党员就近参与党的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原退休人员及新办理退休人员相关管理服务与国有企业分离,实现街道社区统一管理。民政局要提高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能力,赋予相应职能及资源手段,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阅读文件、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各街道社区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经常性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城区办要做好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咨询工作;建立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出生、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身份证号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两个以上),退休审批表和计发表复印件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联系方式、居住地的变化情况。退休人员去世或判刑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进行待遇停发;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调整、资格认证工作以及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等相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责任。 (一)应加强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属地政府、接收单位联系,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与退休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做好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确保移交的人事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三)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如果发生与原企业的争议事项,企业应配合有关机构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上访、信访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督导城区办、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对有接收任务的部门的交接考核工作;负责督导考核所属企业的移交工作;负责涉及此项工作的调研、情况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落实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根据接收中央和省属、市属驻徐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向上级财政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三)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和管理工作。 (四)编办负责统筹分析、研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各接收部门增加管理服务职能,合理确定、调整人员编制。 (五)人社局负责梳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交接工作中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申请、调整、资格认证、丧葬补助和其他抚恤金的申领,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等)。 (六)民政局、城区办负责指导做好社区管理服务相关交接,规范接收后的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 (七)医保局负责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医保业务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指导各接收单位做好资产交接过户等相关工作。 (九)卫健局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卫生健康服务,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便利。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 落实资金保障。财政局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相关日常业务经办和各项管理服务,包括社会保障服务费用、社区卫生服务费用等。具体办法由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包括相关证照、图纸等资料),能够分离移交的,要无偿划给街道社区管理。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难以分割划转的,企业要与街道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不再新建场所,不得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企业,要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划转后的资产要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妥善安置职工。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职工,企业和城区办协商,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街道社区优先录用;仍留在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徐水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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