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徐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徐水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徐水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4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认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
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 (一)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按批准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二)无合法来源的,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以及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原则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发证。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罚(处理)措施后,按照建设占用时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 (一)规划过渡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范围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特殊用地。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 (三)区以上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地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用地单位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项目用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会议决定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与用地单位签订占地协议,并出具土地权属情况说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用途说明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处理到位。 (四)区发改局负责新建民间投资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区工信局负责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经营单位及个体经商户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准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依职能做好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五)审批资料齐全后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对项目用地予以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请徐水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下发用地批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工作;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的各项部署,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期限暂定2年。 六、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意见》(徐政(2021)18号)停止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 七、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相关问题,由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申报材料清单 1.用地申请书; 2.企业合法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两委会会议纪要; 4.占地协议; 5.土地权属证明(无权属来源的提供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公告及情况说明); 6.地籍、规划勘察及执法监察意见; 7.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8.环评批复文件;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说明; 10.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表。 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 情况说明 我乡(镇)申报的 项目用地位于 村,面积 平方米(合 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该地块用途规划为 ,我乡(镇)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全部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 特此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XXX村民委员会 关于XXX项目占地涉及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情况的公告 XXX村全体村民: XXX项目(企业名称)申请占用我村土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该项目申请用地面积XX平方米(亩),涉及历史无权源建设用地XX平方米(亩),经村委会组织调查,现对该宗地占地历史情况公告如下: 经我村村干部XXX和XXX调查核实,XXXX年X月,XXX占用我村(方位)集体土地建XXXXXX,四至为:东、南、西、北,占地面积XX平方米(亩)。用地前地类为(耕地、林地、园地等),未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现状为XXX占地(或地上建筑物已于XXXX年X月拆除,目前为净地),按现状地类建设用地认定。 该宗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凡对此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委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反映,逾期无异议此公告结果自动生效,村委会将按此公告结果上报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保定市徐水区XXX村委会 XXXX年X月X日 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用地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 项目用地涉及历史遗留建设 用地 平方米(合 亩),经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平方米,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 年,属于 村集体建设用地,用地前地类为 (耕地、园地、林地等),认定依据是镇、村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现状地类建设用地( 用地) 平方米上报。 用地权属无争议,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涉及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到位,我乡(镇)对以上调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特此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审核表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用地情况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坐落位置 | 乡(镇) 村 | 四 至 |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村委会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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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水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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