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徐政办规[2023]3号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 《徐水区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变更事项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徐水区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变更事项管理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徐水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徐水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变更事项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内容; 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市政工程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变更 1.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2.规划许可已失效,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3.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4.变更会影响公共利益的; 5.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6.房地产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7.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三)不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情形 1.分割或调整建筑内部平面,但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响规划条件有关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日照等强制性指标的落实,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且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2.因合理的设计、施工误差导致建筑面积(地上部分)增加且增加幅度符合《保定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比对处理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 (四)适用要求 所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依法作出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及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和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有关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变更。 二、变更内容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变更 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 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3.相关规划调整; 4.项目选址难以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6.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划条件的变更 规划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项目确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4)省、市、区政府同意变更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有关程序执行,不再单独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 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应不涉及建设单位和规划许可内容,且立项名称已变更,并不得与其他建设项目名称雷同; 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调整变更; 3.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分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两部分,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变更内容与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受理许可内容变更: (1)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但不变更规划内容,且立项名称已变更; (2)在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但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建设单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的书面处理意见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许可内容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政策规定调整; (2)城乡规划或相关技术规定变更; (3)规划条件变更; (4)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受高压线、地下管线等影响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5)设计方案中的失误或笔误,如坐标值偏差、尺寸标注错误、指标计算错误等,但经重新计算仍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 (6)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研究同意变更的,且变更方案满足规划要求的;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所需材料要件 变更规划许可的,根据变更的情况,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规划许可变更申请; (二)原规划许可资料; (三)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保定市地名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变更程序 1.涉及选址位置、面积、内容,必须按照重新选址的程序实施,并注销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颁发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因地名调整或许可内容叙述不准而变更,需建设单位申请,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受理,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印章。 (二)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 1.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规划条件变更程序为:申请人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内容和要求,提供原有规划条件;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依据城乡规划和现行政策法规、规范规定,对符合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同时废止,必要时需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规划条件变更程序为:申请人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并附拟变更方案;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股室、专家(房地产项目)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经专家论证(房地产项目)同意变更的,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通过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将变更申请报告、变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情况(异议处置情况)变更后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履行规划条件变更审批程序,相关股室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完善相关土地手续。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 1.因项目名称调整或内容叙述不准、面积核实有误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受理,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印章。 2.许可内容的变更,在规划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受理,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对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补充完善。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 1.因项目名称调整或许可内容叙述不准、面积计算错误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受理,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印章。 2.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变更,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相关股室初审后,对拟变更的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由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履行审批程序。 变更内容涉及的房屋已经依法预售、销售或安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的书面同意(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变更的可不再征求)。对项目内公共部位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应当征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总户数的2/3(含)以上的业主同意。变更内容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办理变更时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如需变更证书,应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颁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项目所在现场等公布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五、行政许可撤销、注销情形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行政许可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在撤销、注销规划行政许可前,应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还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根据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的情况,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向被许可人及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告。 六、强化监督管理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意见,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规划许可变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失信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9日印发的《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变更事项管理的意见(试行)》(徐政〔2020〕3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水区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变更 事项管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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