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以创建“党建引领提升年、创新工作提升年、服务质量提升年、自身建设提升年、监管效能提升年”五个提升年为抓手,精心打造“阳光医保”、“创新医保”“幸福医保”、“模范医保”、“安全医保”、“和谐医保”六个医保。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印发了《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保医保发〔2023〕26号),明确了国家谈判药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规定。 一是人员范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诊断需要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且同时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中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人员。 二是保障范围。按照我市2021年《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医保发〔2021〕87号),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享受我市门诊大病、门诊慢病、II类药相关待遇。针对门诊慢病、II类药医保报销限额与实际支付差距较大患者,依程序给予单独支付限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市医保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定并按程序纳入。 三是相关待遇。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50%;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纳入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军休二次补贴等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可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进入“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到“双通道”供药机构取药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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