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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点击:0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聚焦服务质量,提高待遇水平,打造“幸福医保”,现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急诊政策

(一)急诊就医未留观、未住院的,根据参保人所参加的险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报销。

(二)参保人急诊留观期间(有抢救费或留观治疗床位费)未办理住院,或者参保人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按一次住院计算,其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留观治疗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有关规定支付。

(三)门诊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按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住院政策报销。

(四)参保人员急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额保险支付。参保人员急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后,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大病保险支付。

二、恶性肿瘤起付线支付政策

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在统筹市域内多次住院的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三、门诊慢(特)病政策

(一)取消《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保医保发[2020]75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保医保发[2020]76号)中有关公立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限制的相关表述,即参保人通过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后,在全国任意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可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

(二)提高精神病病种待遇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中精神病(原精神系统疾病)起付标准由500元下调至0元,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至2500元,同时认定有其他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中精神病(原精神系统疾病)起付标准由500元下调至0元,支付限额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其他政策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


 

名  称: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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