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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9  点击:0

 

2023年8月10日至8月18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
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申请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
三、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
(一)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件:
1.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半径500米内无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报定点;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6.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7.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8.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9.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0.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以体检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不得作为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等定点类别;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申报定点;
2.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医用耗材、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
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用药咨询指导等服务;
5.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 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 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8.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9.公开药店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等优质便民服务;
10.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设备;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12.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3.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件1):
1.承诺书;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
7.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8.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9.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二)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件2):
1.承诺书;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复印件(正本及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
7.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表;
8.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装订,放入档案袋中提交。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附件
1.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请材料
2.2023年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请材料
2023年8月9日


 

名  称: 保定市徐水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日期: 2023/08/0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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