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员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材料 (一)《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份(查验原件); (三)个人申请材料; (四)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五)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六)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七)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协议书,村民代表评议,公示资料。 (八)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持相关材料向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窗口人员对递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通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受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救助股审批。 第四步:社会救助股工作人员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资料齐全后整理出入户人名单,移交核查中心进行入户核查。核查后由联合审批小组进行联合审批。 四、特困供养对象发放标准 执行标准:依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7】52号),“2018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800元/年/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715元/月/人;城乡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继续执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保障政策,具体数额根据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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