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街道(镇)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内容 (二)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困难家庭,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病、火灾、车祸等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困家家庭。 三、申请应提供资料 救助对象提交申请时除书面申请,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外, 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或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 2、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 4、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乡镇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调查核实,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资料到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经银行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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