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1月20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保定市徐水区霍记骨汤牛肉面馆抽检餐碗,大肠菌群1项。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6日保定市徐水区霍记骨汤牛肉面馆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复检,2024年12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再一次到店内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该单位已购置消毒柜及其他消毒设施,找专业人员进行了调试,餐饮用具消毒合格,符合规范要求。复检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碗 生产批号日期2024-12-16,样品总量1个,收样日期2024-12-16,检验日期2024-12-16----2024-12-17,样品状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样品未见异常,检验报告编号;GTW202400406,检验项目;大肠菌群等1项,检验结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饮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决定给予警告。 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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