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保定市徐水区海货一锅鲜小吃店2021年11月4日销售的皮皮虾和梭子蟹经抽检检验报告不合格。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梭子蟹。供货商:天津市西青区石田禹水产批发中心。样品数量2.14kg,抽样基数3kg。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等3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皮皮虾。供货商:天津市西青区石田禹水产批发中心。样品数量0.9kg,抽样基数2kg。不合格项目: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等4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出具了整改报告,建立完善了进货检验制,没有接到售出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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