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 ①各粉料仓进料、称量、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 一期: 项目水泥、粉煤灰均为筒仓贮存,产生的废气经仓顶呼吸孔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项目一期设1座搅拌楼,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料仓称量斗废气、搅拌机投料废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搅拌机废气、粉料仓称量斗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经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与水泥仓、粉煤灰仓共用1根排气筒(P14)。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期: 项目二期产能、水泥用量、粉煤灰用量、工作时间等均与一期相同,经P1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7-2020)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②骨料投料、计量、输送工序废气 一期: 砂子、石子骨料存放在原料库中,骨料通过车间装载机运至地埋式的计量设备,项目设置地仓受料斗,并在车间顶部设置喷淋装置及配料、计量过程全部密闭。骨料投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P16(排气筒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期: 项目二期年耗砂子量、石子量、进料时间等均与一期相同,与一期项目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P16),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③骨料卸料、储存、转运产生的颗粒物 骨料卸料、储存、转运环节会产生颗粒物。物料在转运过程中,由于系统不密闭受风力作用产生扬尘;项目原料存储过程中,因贮存方式不当也会有一定的扬尘产生;建筑废料装卸过程中由于高度差会产生落料废气。 为了避免原料贮存产生扬尘,项目将原料直接卸载并贮存于密闭储料厂房内,可有效防止风吹扬尘的产生;各系统物料均由密闭输送廊道输送,可有效减少颗粒物的逸散;项目采取在原料库设置喷淋设备在原料卸载时对其进行喷淋加湿降尘,控制原料卸载废气的产生。采取上述措施抑尘。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项目二期年耗砂子量、石子量均与一期相同,卸料过程中无组织颗粒物产排量与一期相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④运输扬尘 项目石子、砂子等物料均由汽车运输入厂,水泥、粉煤灰由专用罐车运输入厂,项目运输应采取以下措施:厂区内道路全部水泥硬化,平时注意道路维护,定期清扫路面,洒水抑尘;砂子和石子骨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在大门口设置洗车装置,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汽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应小于10km/h;运输汽车严禁超载(或装的过满)。 无组织颗粒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2)废水 项目车辆清洗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器进行砂石分离后排入厂区沉淀池(利旧)后回用于生产,车辆轮胎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利旧)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利旧),定期清掏不外排;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利旧),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项目噪声源来自搅拌机、运输车辆、物料传输装置、治理设施风机等机械噪声,选取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砂石分离器产生的砂石、三级沉淀池产生的沉淀池底泥、清理工序产生的残渣分别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抹脱模剂过程产生的废抹布、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