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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06  点击:0

 

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市政府印发的《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区政府印发的《徐水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区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区环保部门(区环保局委托区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实施)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除核与辐射设施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污染源名录库应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充分依托现有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库,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通过摇号、随机安排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七条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抽查工作要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相关文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条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执法中队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徐水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双随机细则.doc


 

名  称: 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2018/06/0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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