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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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环保局 |
1.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污染源。
2.抽查重点内容包括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台帐记录、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 |
摇号、随机安排等方式确定 |
一、排污单位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范围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①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对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2次。
③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对列入国家级进口废物重点环境风险监管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废物行为发生,局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未列入名录的企业,每年抽查1次。
二、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验收)抽查比例
1.环境保护部和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由环境保护部和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一遍巡查)。
2.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1%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的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的建设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