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6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保定市徐水区某酒店前台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20盒。后将被盗电脑藏匿于承德市兴隆县王某家中,香烟被卢某某吸完。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868元,香烟价值733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得到谅解。
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他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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