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市监处罚〔2024〕 15-1号 当事人: 徐水区书含电动车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9***** 住所: 保定市徐水区***** 2024年4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省级12345便民热线投诉到保定市徐水区书含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3月销售的立马电动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 经查,该单位2024年3月销售的立马电动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该产品全部售出;售价为2200元/辆,改装原因是投诉人购买电动车时强调妻子在长城工业园上班,需要使用电池续航里程大的,要求更换电动车蓄电池,造成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改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省级12345便民热线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处的销售记录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检查及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保定市徐水区书含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立马电动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改正。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12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