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市监处罚〔2024〕39-1号 当事人:保定市徐水区清意面条加工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9MA0G35F152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东街村 经营者:刘成 身份证:***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定市徐水区清意面条加工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7日,经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业时间较长,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记录台账。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至第二次现场检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2,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所现状;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营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资质合法经营。 2024年4月16日,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徐市监罚告〔2024〕3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决定对保定市徐水区清意面条加工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缴纳,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改正。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120018号。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