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市监处罚〔2023 〕20-9号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9******* 住所(住址): 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件号码: 132423********1 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保定市徐水区***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经查2023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对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该药店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该药房逾期未能整改到位。 经查,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现场状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佐证当事人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徐市监罚告[2023]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中“一、从轻情形,二、减轻情形,三、从重情形”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徐水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设银行徐水支行,地址:徐水区宏兴路),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手机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120018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