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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表时间:2022/09/16 点击次数:0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市监处罚2022176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130632************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双隆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一楼。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8月17 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赵**、陈**到保定市徐水区双隆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一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摊点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8月18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7 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保定市徐水区双隆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一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摊点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已就同一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改正,至今未改。事后,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事实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所现状。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事实、行为发生地。

    2022年8月30,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徐市监告字〔2022〕第1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诉和申辩。

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对自己的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收款人:徐水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执收单位: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