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徐公(遂)行罚决字〔2023〕1303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甲,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xxxxx村,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10时许,在xxxxx村,赵x乙与赵x甲因琐事发生打架,赵x甲将赵x乙脸部抓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徐水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