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正)行罚决字〔2023〕1302号 违法行为人章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xx正村镇xxx村,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23日13时许,在xxx村委会,因为村委会翻盖的问题,章xx与王xx发生争吵,后章xx用右手打了王xx左侧面部一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徐水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