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八)行罚决字〔2023〕1294号 违法行为人徐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xx安肃镇xxx村,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9月11日18时52分,在徐xx安肃镇迁民新区,徐x生用铁锹将李xx打伤,经保定市公安局徐xx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xx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保定市公安局徐xx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