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因)行罚决字〔2023〕1293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xxxx村xx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4月29日,因高xx危险驾驶案,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8年06月22日,因高xx寻衅滋事案,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7月19日,因高xx寻衅滋事案,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3年09月29日,因高xx寻衅滋事,被高阳县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2023年11月4日高xx到徐xx祁潇商务酒店洗澡休息,2023年11月5日上午结账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洗澡及住宿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徐水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