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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公(漕)行罚决字〔2023〕1295号
发表时间:2023/11/17 点击次数:382次
 

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漕)行罚决字〔20231295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xxxx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x村镇刘xxx,现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91908时许,在徐xx漕河镇xx村老四家具城南侧胡同里因盖房陈xx、武xx、王xx与曹xx、高x互相辱骂,陈xx将曹xx推倒。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送保定市徐水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