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漕)行罚决字〔2023〕1297号 违法行为人曹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xxxxx村,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24日,因xx村武xx家与李xxx互殴案,被xx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9月19日08时许,在徐xxxxxxx村老四家具城南侧胡同里因盖房陈xx、武xx,王xx与曹xx、高x互相辱骂,曹xx对陈xx辱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