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店)行罚决字〔2023〕0517号 违法行为人孔**,男,1965年0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务农,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6月01日08时许,我单位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孔**在徐水区***镇**村村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孔**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壹佰元整。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