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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公(户)行罚决字〔2022〕0898号)
发表时间:2022/09/15 点击次数:382次
 

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公(户)行罚决字〔20220898号  

  被处罚人张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保定市徐xx安肃镇xxxx 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xx安肃镇xxxx号。

  现查明:2022090714时许, 在安肃镇xxx村张苗家发现其购买的两把仿真枪。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仿真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徐水区联社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