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312―8676102,工作日08:30-17:30接受投诉举报。也可来信进行投诉举报,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西路317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股室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由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及明确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复核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受调查的股室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投诉举报的,经复核处罚决定存在不当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向局主要和分管负责人报告,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保定市徐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