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徐 市监处罚〔 2024 〕 39-6号 当事人:黄维 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东街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6月7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徐水区大王店镇东街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维在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违法经营行为。6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24年6月28日,经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情况下于2024年3月底开始在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东街村自用房屋中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至2024年6月7日被查获,当事人已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两个多月。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大王店东街村黄维驴肉加工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7月3日办理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2,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所现状;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两个多月,违法所得4937元。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024年8月12日,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徐市监〔2024〕3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驴肉、马肉加工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积极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37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决定对黄维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徐水支行缴纳,地址:保定市徐水区宏兴中路140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改正。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120018号。 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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