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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表时间:2022/09/13 点击次数:382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通过,2015年1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